当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新安庄村南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梁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涛,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柳庆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人,住山西省平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涛、被告柳庆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款241840元,逾期付款利息77388.8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合计31922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承包晋能右玉丁家窑风场一期机电线路工程,因工程需要,遂于2014年10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朔州市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项目工程供砼。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的处理办法:甲乙双方自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采取下列第(2)种办法解决。(2)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随后依照合同约定陆续为被告供砼直至工程完毕,被告陆续支付商砼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于2017年8月3日就拖欠的311840元尾款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乙方)于2017年9月底前,归还甲方货款8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前归还甲方货款231480元,剩余货款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同时约定被告(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自拖欠货款之日起为甲方计付利息,利率为拖欠货款金额的年24%,但是在双方签订该协议后被告只于2018年2月给付了7万元,尚欠货款2418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柳庆山共支付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商砼款241840元;于2019年12月底前支付141840元,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100000元;若被告柳庆山不能按时支付上述商砼款,则需支付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商砼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产生的利息。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88元(原告已预交3044元),减半收取3044元,由被告柳庆山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