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熊仕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熊仕霖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熊仕霖应退违法所得81.2万元。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仕霖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熊仕霖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熊仕霖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仕霖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四张银行卡内有存款,依法于2020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熊仕霖名下四张银行卡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于2020年11月19日将所冻结存款共计36449.02元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

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于2020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熊仕霖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翠屏区(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807号)的房产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熊仕霖所持有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购金额:*****万元,持有股数:******股),冻结期限两年。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熊仕霖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熊仕霖所有的被查封房屋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珙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本金人民币775550.98元,应由被执行人熊仕霖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