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定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沈跃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洁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琼9030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跃林、吴洁芬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立存款账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跃林、吴洁芬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42000元(含执行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钟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循瑜 书 记 员 盘阿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