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所地延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菅卫华。
被执行人:赵新合,男性,1956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赵新合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新合罚金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