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谭刚,绰号“巴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代正明,绰号“烂明”、“仔仔”,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已故。

被执行人:杨洪,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谭刚、代正明、杨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洪于2021年7月20日缴纳罚金1000元,已上缴国库。

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刚、代正明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2、已将被执行人谭刚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另查明,被执行人代正明已故,无遗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洪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代正明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涉其应履行义务部分,依法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谭刚无足以执行的财产,涉其应履行部分,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2021)黔0622执1204号案件代正明的执行;

二、终结(2021)黔0622执1204号案件谭刚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谭刚负有继续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吴代华

审判员 史勋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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