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欣、曹少勇(实习),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52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祥与被告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振祥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祥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杨振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杨振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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