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明学。 被申请人:任广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明学与被申请人任广学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广学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0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本人所有的冀B×××××轻型自卸货车、冀H×××××小型客车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留被申请人任广学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05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刘明学名下的冀B×××××轻型自卸货车、冀H×××××小型客车; 三、查封、扣留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扣留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4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怀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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