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玉利,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雪虎,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闫玉利诉被告赵雪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建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玉利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玉利诉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考驾驶本原告向借款10500元,后陆续以各种借口借原告7800元,都是转账。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3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赵雪虎辩称,原被告系情侣关系,2018年3月4日开始交往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共同挣钱维持生活,原告给被告的出资实为同居期间的正常生活开支,并非原告所说纠纷款是属于借款或不当得利。若是不当得利,应该及早请求返还,而不是在时隔两年多后的今天才提起诉讼。且起诉时,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后因证据不足变更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即不属于借款也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被告确定了恋爱关系,2018年9月22日被告升级驾驶证,原告转账支付了平山县圆通驾驶员培训公司10500元学费,2018年9月24日原告给被告转账2300元,2018年9月28日原告给被告转账5500元。后原被告同居生活,2019年原被告分手未就相互来往账目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4月1日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300元,后变更为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8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称述、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录音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原告为被告办理驾驶本增驾支付10500元学费,后两人同居期间互有花销。2019年原、被告分手,原告向被告主张有关款项,但原、被告未约定数额。根据原、被告通话记录,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款项被告并未反对,仅以没钱为由推诿,综合本案有关情况,被告应返还5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雪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玉利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告赵雪虎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