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西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执行人: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执行人:殷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西力与被执行人郑华、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名下的13余万元的股金;冀州区集贤街38号3号楼3单元402室、冀新路新世纪商住楼1单元903室及储间;法院现已冻结的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工资,抵顶于申请人牛西力,不足部分,申请人牛西力全部放弃。相关的过户税费及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申请人负责偿还。如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综上所述,案件已执行和解,进入长期分期履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冀11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