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岳宗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王学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史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史继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李书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毛重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钦、史芳华、史继来、李书宽、毛重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6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学钦、史芳华、史继来、李书宽、毛重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20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道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999.2元,本院已经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
被执行毛重向与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30000元,申请人同意不将毛重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王学钦名下豫J×××××号大众牌汽车和毛重向豫J×××××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6099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学钦、史芳华、史继来、李书宽、毛重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