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显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赵来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显峰诉被告赵来航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显峰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显峰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柳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