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桐乡市中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濮院大道3918-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5782274P。
法定代表人:胡香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依雯,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豪,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嵊州市帅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9BJ7W7J。
法定代表人:张洪阳。
审理经过 原告桐乡市中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帅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60元并支付利息(以340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毛纱纺织品业务往来。截止2021年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406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帅帛公司已于2021年6月21日经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桐乡市中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元,退还原告桐乡市中博纺织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易明
人民陪审员胡晓红
人民陪审员刘菲菲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思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