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彭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胜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4100元〕,对被执行人杨胜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胜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杨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