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岗,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卡的·塔石,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热依拉·卡德尔,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东风与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10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东风于2021年4月1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支付案款472495.8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名下财产,经查:依不拉音·卡德尔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卡的·塔石名下有一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暂无法处置、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热依拉·卡德尔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金东风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金东风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依不拉音·卡德尔、卡的·塔石、热依拉·卡德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21580元,未执行到位450915.8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698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东风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阿不都热合曼·居马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阿不都热合曼·居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阿不都热合曼·居马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金东风,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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