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毕节市众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57713269X7。 法定代表人:彭瀚。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安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毕节市众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1日发出(2021)黔0502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以双方未进行结算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属于“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数额不确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本院已作出的(2021)黔0502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502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832.00元,由申请人毕节市众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凤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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