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用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理人:文兴川,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陈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陈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