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富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曲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富明诉被告曲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富明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