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庆,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金溪县。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咏梅,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20)浙078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国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3月起,被告人陈国庆在未查验蔡进辉(已起诉)抵押的车辆有无合法有效来源的情况下,接受蔡进辉的车辆抵押,并将车辆转押给下家;被告人陈国庆累计从蔡进辉处接受汽车抵押5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529.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1××××丰田凯美瑞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张峰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另案处理)从义乌市拾发力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万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7××××的奥迪Q3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王雨彪处。该车系被告人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万元。
3、2017年3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2××××的丰田汉兰达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徐某2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7万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Z××××的丰田凯美瑞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余总”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另案处理)从义乌市翱翔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7万元。
5、2018年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M××××的尼桑阳光车一辆。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众伟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48万元。
6、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5××××的丰田凯美瑞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陈欢庆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翱翔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万元。
7、2017年5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Z××××的凯迪拉克ATSL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欧阳志新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众伟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8万元。
8、2017年7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0××××的索纳塔8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蒋某2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7万元。
9、2017年4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6××××的丰田凯美瑞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赵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75万元。
10、2017年5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J××××的尼桑天籁车一辆,后其将该车转抵押至陈文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翱翔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万元。
11、2017年5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2××××的奥迪A6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王根球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瑞帅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4万元。
12、2017年5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5××××路虎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吴某处。该车系蔡进辉从义乌市邦拓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5万元。
13、2018年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6××××的凯迪拉克SRX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余总”处。该车系犯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众伟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万元。
14、2017年5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J××××的宝马X3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黄某3处。该车系被告人蔡进辉从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2万元。
15、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0××××的奥迪Q3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左文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万合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4万元。
16、2018年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7××××的奥迪Q5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钱志平处。该车系蔡进辉以转租他人的名义从被害人张某1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4万元。
17、2017年9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2400F的福特野马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舒亮平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铭锐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4万元。
18、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Z××××的宝马5系车一辆。该车系蔡进辉从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4万元。
19、2017年9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Z××××的路虎揽胜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毕曙华、吴某处。该车系蔡进辉联系孙某从义乌市商都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2万元。
20、2017年10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J××××的宝马316i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黄志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九门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万元。
21、2017年9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1××××的宝马5系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毕曙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万合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8万元。
22、2017年9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M××××奥迪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倪玮爱处。该车系蔡进辉从义乌市邦拓租赁公司以转租理由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23、2017年9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4××××的宝马5系车一辆,后其将该车转抵押至游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迈凯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4万元。
24、2018年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3××××奔驰车一辆,后其将该车转抵押至“余总”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鼎吉租赁公司以转租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9.4万元。
25、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Q××××的奔驰S320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毕曙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舟渡租赁有限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7万。
26、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Q××××路虎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单耀君处。该车系蔡进辉从义乌市邦拓租赁公司以转租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6万元。
27、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F××××玛莎拉蒂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柯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5万元。
28、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Q××××的丰田凯美瑞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左文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翱翔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的方式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7万。
29、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5××××的宝马525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蒋某1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宝都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7万元。
30、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J××××的丰田凯美瑞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蒋某2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宝都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95万元。
3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Q××××的丰田卡罗拉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李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宝都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万元。
32、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1××××的丰田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王雨彪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宝都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万元。
33、2018年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T××××的奥迪A4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金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从义乌市振邦租赁有限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3万元。
34、2018年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F1F32的路虎行政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谢总”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从义乌市舟渡租赁有限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7万元。
35、2018年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Z××××的宝马525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舒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从义乌市图冠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7万元。
36、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4××××的奔驰E300L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严爱忠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铭锐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6万元。
37、2018年3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Y××××的奥迪A4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陈欢庆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文朗租赁有限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万元。
38、2018年3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R××××的本田歌诗图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蒋某1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杰从义乌市九门汽车租赁公司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4万元。
39、2018年3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C××××的宝马320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朱忍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从义乌市创升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7万元。
40、2018年3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N××××的宝马523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余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从义乌市创升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转租他人的名义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4万元。
41、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L××××的宝马730车一辆。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以转租的名义从东阳市百川租赁公司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1.7万元。
42、2017年6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1××××的凯迪拉克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陈某3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以转租的名义从东阳市晨晞租赁公司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9万元。
43、2017年9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1××××奥迪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欧阳春平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以转租的名义从东阳市晨晞租赁公司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6万元。
44、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6××××的宝马3系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欧阳锋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以转租的名义从东阳市晨晞租赁公司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万元。
45、2018年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S××××的奔驰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黄某2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以转租的名义从东阳市晨晞租赁公司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4万元。
46、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K××××路虎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占某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以转租的名义从东阳市豪绅租赁公司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9万元。
47、2018年3月初,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K××××路虎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单耀君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傅宇航以帮忙转租的名义从许某1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2万元。
48、2017年10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4××××的宝马5系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倪兵辉处。该车系被告人蔡进辉以帮忙转租的名义从超亿汽车租赁公司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万元。
49、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R××××的宝马5系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黄志华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孙某以帮忙转租的名义从义乌红万汽车租赁公司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7万元。
50、2018年3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1××××的凯迪拉克ATS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欧阳金生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另案处理)以帮忙转租的名义从东阳杰诚汽车租赁公司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6万元。
51、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16K6B的路虎神行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王员标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以帮忙转租的名义从东阳杰诚汽车租赁公司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4万元。
52、2017年10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UV111的保时捷帕拉梅拉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抵押至黄某3处。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以帮忙转租的名义从东阳万能汽车租赁公司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4万元。
53、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国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从蔡进辉处以抵押的方式收取被骗的浙GN××××的奔驰C200车一辆。该车系蔡进辉通过陈波以帮忙转租的名义从永康安庆汽车租赁公司处骗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5万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国庆在江西省金溪县被抓获。
现上述涉案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一审法院判决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国庆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陈国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一审认定陈国庆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错误。1.该罪以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为前提,蔡进辉供述其告诉陈国庆车子系他人抵押给其,陈国庆供述蔡进辉第一次将车子抵押给陈国庆时出具了抵押手续,故不能认定陈国庆明知车辆来源不合法。2.车辆从陈国庆处被偷走之后,蔡进辉回复是公司内部矛盾导致,且几天后车辆被送回。且汽车租赁公司在车上装有定位系统,车辆在租赁公司掌控下,陈国庆认为车辆来源合法具有合理性。3.蔡进辉尚欠陈国庆1000余万元借款未归还,陈国庆也是本案受害者。二、即使陈国庆的行为构成犯罪,部分犯罪数额应予扣除。其中有20辆车陈国庆未赚取利息差,该部分车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原判所列第12辆、第18辆车已被蔡进辉的表弟骗回,应予排除。三、一审量刑过重。陈国庆于案发前自行报警,对比同类其他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已将所有车辆退还给车辆所有人,危害性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国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有同案犯蔡进辉、陈波、傅宇航的供述,被害人龚某、张某2、孙某、陈某1、方某1、王某1、楼某、翁某、于国谦、徐某1、许某1、方某2、何某、傅某、黄某1、卢某1、韩某1、梁某、丁某、王某2、谢某、成某、曾某、程某、张某1、胡某、洪某、郑某、朱某、童某、齐某、韩某2、陈某2、卢某2的陈述,证人舒某、柯某、许某2、赵某、蒋某1、李某、吴某、蒋某2、金某、黄某2、黄某3、占某、徐某2、钱某、张某3、陈某3、夏某、余某、游某、黄某2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流水,汇款凭证,汇款付款通知单,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国庆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关于被告人陈国庆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国庆供述,其帮自己的亲戚朋友从蔡进辉处收来七十几辆抵押车,其只看了行驶证、保险单这些材料,蔡进辉所说的抵押手续,其没有看到过。2017年9月份其有九辆车被偷,过了二三天,蔡进辉就安排人把车开回来。同案犯蔡进辉供述,其抵押给陈国庆55辆车左右,两人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抵押手续,没有写过借条,没有验车环节,陈国庆知道车主不是其,因为车上基本都有行驶证,按市场价值的三四折向陈国庆收抵押款,2016年11月,陈国庆自己在开的一辆黑色路虎揽胜车被租车公司开回去了,其给陈国庆换了一辆车,2017年上半年,陈国庆抵押给别人的宝马5系车被抵押公司开回去了,2017年9月,陈国庆手上有十一辆车被偷,傅宇航把部分偷走的车又租回来,其将车交给陈国庆,剩下的车换了同等价位的车给他,2017年12月底,陈国庆抵押给别人的玛莎拉蒂大总裁车被抵押公司抢回去了,其补了一辆路虎揽胜车给陈国庆。综上,陈国庆在行驶证所记载的车主并非蔡进辉,亦未审查抵押手续是否存在及合法,且已发现部分车辆被盗的情况下,仍要求蔡进辉向其提供车辆,并通过不合法的抵押手续赚取利差,应认定为其明知相关车辆来源非法,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陈国庆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犯罪数额。本案犯罪数额系根据车辆价值确定,是否赚取利息差与犯罪数额无关。且涉案车辆均经陈国庆本人核对、确认,原判已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涉案车辆数量及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故被告人陈国庆及其辩护人针对犯罪数额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涉案车辆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陈国庆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与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被告人陈国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原判所作量刑适当。被告人陈国庆及其辩护人所提陈国庆不知车辆来源非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施晓玲
审 判 员 曹益军
审 判 员 范继军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