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云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陈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安市安福县人,住吉安市安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云亮与陈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江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赣D×××××),奇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赣D×××××)。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陈江名下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赣D×××××),奇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赣D×××××)。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