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新兆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 被告宿小瑞,男,46岁,1974年12月11日,地址:包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包头市新兆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宿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新兆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包头市新兆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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