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张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新柱,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吕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路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 法定代表人:崔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永新、包头市路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内710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提级执行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吕永新、包头市路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持有情况、网络资金、工商注册、不动产、车辆、民政信息及个人购买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吕永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所在地村委会不掌握其财产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吕永新相关信息。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常生 审判员 刘艳涛 审判员 齐满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