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赵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宏与被告赵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世宏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世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世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王世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