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991R。
负责人:严耀华,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年春,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李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小虎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小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小虎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小虎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小虎名下的财付通支付账号有存款762.19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余款712.1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小虎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只有零星余额,数月未有变动。
2、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小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虎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4、2021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小虎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小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小虎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干部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李小虎经济收入不详,履行能力有限。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23.09元、违约金186.3元、利息209.87元(算至2020年7月31日,之后应收款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截止2021年6月24日已执行712.19元,未执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10.9元、违约金186.3元、利息209.87元(算至2020年7月31日,之后应收款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