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国庆,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邵勇,男,汉族,饶河农场葛南管理区书记。

被告:赵金荣(邵勇妻子),男,汉族,饶河农场幼儿园教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国庆与被告邵勇、赵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国庆到庭参加诉讼,邵勇、赵金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邵勇、赵金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6万元,给付利息

27200元,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直至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2.由邵勇、赵金荣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邵勇向孙国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8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邵勇、赵金荣借款本金为13.6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还款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邵勇、赵金荣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因被告邵勇、赵金荣未到庭,视为主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孙国庆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8月1日,被告邵勇、赵金荣因生产缺少资金,向原告孙国庆借款本金13.6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17年11月1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孙国庆催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庆与被告邵勇、赵金荣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邵勇、赵金荣应依约偿还欠款。故孙国庆要求邵勇、赵金荣偿还欠款本金13.6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孙国庆要求邵勇、赵金荣给付利息272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共计10个月,月息2分,本金13.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国庆请求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邵勇、赵金荣偿还原告孙国庆借款本金13.6万元,给付利息27200元,合计16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邵勇、赵金荣给付原告孙国庆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邵勇、赵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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