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芳,女,青海省民和县人,住格尔木市。系原告之妻。
被告马某2,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被告马某3,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马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马某1因以双方私下处理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0元,由马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