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街6号附1号、南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3ENX0。
负责人:朱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诉被告许晓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诉被告许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