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昌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惠斌,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昌明与因被上诉人程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昌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秦昌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翰霖
审 判 员 李 俊
审 判 员 刘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