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雷,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来,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第三人:张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雷与被告郑刚、第三人张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白雷诉称,2020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猎鱼达人3D游戏账号收购合同》,约定被告将QQ331946973及QQ猎鱼达人3D游戏账号ID12754644出售给原告,交易金额为185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18500元交易金额后,开始运营QQ331946973及QQ猎鱼达人3D游戏账号ID12754644。2020年5月23日,原告突然发现该QQ号及游戏账号密码被更换,无法运营,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承认该QQ和游戏ID账号系第三人张丽所有,由于第三人张丽将密码更换导致原告无法运营。
被告辩称
被告郑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处,且申请人又是本案被告,因此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海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通市海安市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郑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琼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继新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