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永,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齐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开发区尚海雅居*-*号。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彩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许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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