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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忠英,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乔金保,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英与被执行人乔金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乔金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金保给付劳务费2043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乔金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金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3月5日、7月2日、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乔金保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乔金保名下只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额度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存款,于2021年8月30日划拨了其名下的存款3520.88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忠英。于2021年8月17日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乐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乔金保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3日到海东市房产管理局(乐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乔金保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到海东市车辆管理所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到被执行人乔金保的户籍地调查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乔金保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乔金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忠英释明被执行人乔金保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李忠英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