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习支行(原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区新习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4231440H。

负责人:李振国,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琦,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李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刘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利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魏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习支行(原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与被告张翠英、李金良、刘红燕、王利芳、魏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习支行(原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习支行(原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翠英、李金良、刘红燕、王利芳、魏香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习支行(原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习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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