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国利,男,1972年10月1日,汉族,无业,住望奎县五街。
被执行人:苏贵,****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一街。
被执行人:田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望奎镇红六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国利申请执行苏贵、田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款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贵、田玉刚于2021年起至2024年每年12月30日前清偿欠款4万元,于2025年清偿余下3000元及全部债务利息。案外人丁红伟(被执行人苏贵儿媳)以所经营的7垧土地经营权作为该案履行的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1221执4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