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修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刘新节,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修臣与被告刘新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张修臣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修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修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张修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元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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