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修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刘新节,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修臣与被告刘新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张修臣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修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修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张修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元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