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申请执行人王云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36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张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云林应赔偿案款共计245000.00元。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通知后未到庭,又查找不到其本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査询,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了査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王云林现下落不明,详细地址不知,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云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就本案执行情况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惠,告知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院(2020)云0602执4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静华 审判员 :周春林 审判员 :尤复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