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闾宏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杨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闾宏敏与被执行人杨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闾宏敏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4月14日终结执行,2021年8月4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银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4日、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于2021年8月12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于2021年8月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8月10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暂无财产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银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