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崔丽姗,女,****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辉县市孟庄镇孟坟村。 解除保全申请人:代智滨,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辉县市孟庄镇前李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先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崔丽姗、代智滨与被申请人陈先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21)豫0782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陈先菊名下的银行存款以716380.9元为限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先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陈先菊在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翔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