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平县耀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马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安平县耀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平县耀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平县耀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因适应简易程序,已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平县耀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堉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香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