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彭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的(2020)川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对彭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没收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用于作案的OPPO手机1部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焯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3726.09元,前述款项已上缴国库。关于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由于未随案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不予处置,由侦查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对剩余未执行的标的,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其他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彭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川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彭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部分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彭焯在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前有合法所有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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