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曾放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放佳追缴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522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移送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放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5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曾放佳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24日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寿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1年8月24日,扣留被执行人曾放佳在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尚未提取的生存保险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曾放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本院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元,尚有13000元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国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