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刘旭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刘永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审理经过
刘永波与刘旭虎、刘永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永波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永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