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创意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9268XB。
法定代表人:张有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新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98885324P。
法定代表人:熊斯松,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赣09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1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因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其厂房和机器设备已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款由该院依法进行分配,本案的执行需要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为依据,而分配方案下发日期尚未确定,且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