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李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尚玉福与被执行人李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99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尚玉福提交申请双方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99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