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兆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王秋锋,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兆辉与被告王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秋锋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存款50000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王秋锋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金额共计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任何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