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景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系田景德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该县。
被告:宋世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该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舞源路(黄平交警队对面)。
负责人:龚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田景德与被告宋世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景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烟到庭参加诉讼,宋世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景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田景德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850.00元(误工费3218.00元、护理费1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00元,出院后误工费8000元、检查费924元、医疗费199元),不足部分由宋世付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2月12日凌晨,宋世付驾驶贵H×××××号车(在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投保有保险)由浪洞往旧州方向行驶。0时8分许,当车行驶至旧白线3KM+200M处(小地名:红梅街上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田景德,造成田景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宋世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景德被送往黄平县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经医院检查,事故造成田景德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双膝关节、右脚背、中指大面积损伤)及脑萎缩。出院后田景德仍在吃药恢复,未进行复查。2021年5月,田景德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核磁共振复查,为此支付了检查费924元,药费199.22元。田景德受伤前一直从事油菜籽加工,住院治疗期间一直由儿子护理。因未得到全部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宋世付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辩称,(一)对田景德主张的各项费用的意见:误工费只应支持一人且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为153元/天;护理费,结合田景德的伤情为软组织损伤,不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只应支持一人且应按县内出差标准按照50元/天计算;营养费应按30/天计算;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出院后的误工费无事实依据,不予赔偿。(二)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2月12日凌晨,宋世付驾驶贵H×××××号车由浪洞往旧州方向行驶。0时8分许,当车行驶至旧白线(小地名:红梅街上路段)3KM+200M处时,碰撞路边行人田景德,造成田景德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宋世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田景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
四、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出院后,田景德于2021年5月11日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检查,支付检查费924.00元及购买药品费用199.22元。
五、护理费:事故发生后,田景德当即被送往旧州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至2月20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9天,护理费按2019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结算为1154.50元。
六、误工费:田景德的出院医嘱为出院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田景德主张其一直从事油菜籽加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草庐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均无异议。结合田景德的伤情、出院医嘱、实际年龄等情况,本院决定支持其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误工期共计15天。误工费参照2019年度贵州省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为2155.40元。
七、交通费:田景德主张住院期间,其家属每天均需为其送饭到医院,每天一人往返各两次,每次搭乘公交车费用为5元/次,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可。结合上述情况及田景德到凯里作检查的实际,本院决定酌情支持其交通费300.00元。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田景德在旧州共计住院9天,住院食补助费计算为:9天×50/天=450.00元。
九、营养费:田景德在旧州共计住院9天,营养费计算为:9天×50/天=450.00元。
十、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田景德在旧州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3269.46元已由宋世付支付。
十一、保险合同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宋世付,被保险机动车为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保险人为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
十二、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从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十三、保险合同主体(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宋世付,被保险机动车为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保险人为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
十四、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从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保险金额100万元。
十五、其他必要情况:田景德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本次事故造成田景德的损失为5633.1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宋世付驾驶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景德受伤,宋世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由承保该车交强险的太平洋财险黄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田景德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本院结合本案查明的实际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二百零八条、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田景德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633.12元;
二、驳回田景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田景德负担100.00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时 功 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