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高小聪,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双,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市盈建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C7NKA3F。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焦守坤,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波与被告枣庄市盈建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吴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2161570.2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161570.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9日,华润新能源(黎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华润电力贵州黎平07(德顺)48MW风电项目,标段民称为主体工程施工(标段二)。原告将上述招标信息告知被告,被告欲以经营的第三人进行投标。因原告在该行业有丰富的经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润电力贵州黎平07(德顺)48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合同工签订后,原告一直积极为第三人投标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项目环评报告、业绩要求、投标报价清单、投标文件的准备、招标会电子答疑等招投标全过程的技术指导。2020年1月10日,黎平风电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为宁夏百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备选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原告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及首选中标人资质、业绩等认真分析后提出质疑,指导被告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并最终获得招标人的肯定。2020年2月23日,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为第三人,中标价格为27019628.25元。2020年2月26日,原告作为第三人的代表之一与招标方华润新能源(黎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决定项目工期、施工内容、进度节点、资源投入、施工质量、合同价格等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会后,被告按照施工计划展开施工,2020年底,黎平风电项目竣工。竣工后,被告主张项目成本高于预算,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拖欠。在沟通过程中,被告表示只愿意向原告支付100万元技术咨询服务费,但被告后面反悔。综上,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枣庄市盈建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的民事诉状及相关合同约定,该案为技术合同咨询服务纠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2021)黔2631民初445号案件移送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华润电力贵州黎平07(德顺)48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来看,本案案由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枣庄市盈建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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