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大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53346123735,住所地:齐河县城区向阳路与齐贸大街交叉处路西;电话:13589946691。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716XL,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魏根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齐河县大鼎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五辆,车牌号为苏G×××××、苏G×××××、苏G×××××、苏G×××××、苏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G×××××、苏G×××××、苏G×××××、苏G×××××、苏G×××××号车五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