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普惠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160763429J。 法定代表人:张才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平,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徐绍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诉被告徐绍鸿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以被告徐绍鸿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绍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绍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已预交,由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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