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王治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姜丽与被执行人王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1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王庆国 审判员 穆永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