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B01W39P,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国娅。

被申请人:查穷,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1日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书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息12%,本息支付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还本息,截止目前,仍欠付本金60000.00元,利息36640.00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追讨欠款,但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其他对待给付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966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查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96640.00元(逾期本金、逾期息费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此后按照合约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申请费739元,由被申请人查穷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拉 尔 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泽绒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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