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文昌东路1号3栋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75986370E。
法定代表人:陈善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艳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涛,广西银正(融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启秋,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